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谭茗,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路学林雅苑1栋208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湘021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8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663397元,已发放至申请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本院查询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
2021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富利来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4月27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25万元,尚有15.910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