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08民初3129号 原告: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8号诚田国际商务大厦A座12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6489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58393615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78号美丽沙花园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AXM158。 负责人:***。 原告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09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60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3日为4282.86元);以上暂合计为:65257.8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曾有交易往来,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系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20年8月3日,原告分别与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签署了6份《购销合同》,约定的内容均为原告向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提供消防报警产品等货物,原告已按照两被告的要求交货,但两被告未如期支付全部货款。2022年9月19日,原告与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账结算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975元,并且双方在《协议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两被告多次追讨,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截止至起诉之日,剩余货款60975元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两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货款,但两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系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查明事实,**裁判如前,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共同辩称,根据2022年9月19日涉案协议书约定,原告请求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债务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和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协议约定第一条是自**之日起,原告同意提供各片区卫生院消防报警材料合格证等,并配合消防报警系统调试开通,至今原告未履行提供各片区卫生院消防报警材料合格证等,也未配合消防报警系统的调试开通,原告一直未履行调配开通,如果被告方按协议支付货款,则原告根据以往行事,很可能不履行自己该履行的责任,不得已才不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付款义务和未付款的违约利息,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日,原告(供货方、乙方)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货方、甲方)签订了五份《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装配式建筑工程第五标段澄迈县加乐镇中心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业务用房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暂定合同价为34250.76元)、(美兰)EPC总承包项目-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卫生院新市院区综合楼建设项目(暂定合同价为39170.34元)、澄迈县昆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业务用房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暂定合同价为33508.34元)、澄迈县仁兴镇西达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业务用房项目EPC总承包项目(暂定合同价为49346.62元)、海口市琼山区6个卫生院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琼山区甲子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项目、琼山区龙塘镇卫生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项目(暂定合同价为91423.2元)分别向原告采购消防报警材料;付款方式均为每批货运至现场,甲、乙双方现场核量签收,每批货到场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当批合格货物款总价的70%,待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双方确定结算价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乙方每次供货时应向甲方提供当批货物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等;涉及设备调试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检测、调试的工具、仪器由乙方提供,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2020年8月3日,原告(供货方、乙方)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购货方、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就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装配式建筑工程第五标段海口市龙***卫生院综合门诊楼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向原告采购消防报警材料,暂定合同价为63841.75元,付款方式为每批货运至现场,甲、乙双方现场核量签收,每批货到场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当批合格货物款总价的70%,待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双方确定结算价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100%;乙方每次供货时应向甲方提供当批货物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等;涉及设备调试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检测、调试的工具、仪器由乙方提供,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上述合同总价款共计311541.01元,之后原告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2022年9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上载明,甲乙双方于2020年8月3日签订了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装配式建筑工程第五标段澄迈县加乐镇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业务用房EPC总承包项目等六份消防报警材料采购合同(其中包括两份甲方海口分公司**的采购合同),六份合同总价311544.01元,最终材料结算款223975元,甲方已付给乙方163000元,甲方尚欠乙方材料款60975元。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同意提供各片区卫生院消防报警材料合格证等,并配合消防报警系统调试开通。(自签字**之日起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2、甲方承诺工程竣工验收回款后或在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60975元。3、双方**即生效。之后原告按照协议书约定提供各片区卫生院消防报警材料合格证,并配合消防报警系统调试开通。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欠款,遂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6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协议书、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案涉六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签订协议,对合同总价、最终材料结算款金额、已付材料款金额、尚欠材料款金额进行结算,并对付清欠款时间进行约定。但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609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因案涉合同约定双方确定结算价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故逾期付款损失应以6097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2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50%计付。原告诉请逾期付款损失超出上述金额部分,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请求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的意见,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双方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不符,不予采纳。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未在上述结算协议书***确认,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付款,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9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097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22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计50%计付); 二、驳回原告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73元(原告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中消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元,由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3元(被告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