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思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2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7790882609(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思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399号汉嘉都市森林绿色领地11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16828K(1-1)。
法定代表人:*文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思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3月26日、4月30日、5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礼金
审判员管国民
审判员*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