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1049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77908826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8128010Y。
法定代表人:符昭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凯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