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六安市太古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02财保16号
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77908826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市太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
淠河路与新安大桥交汇口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87590532J。
法定代表人:于国瑞,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0日向六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太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六安滨河支行、中信银行六安分行营业部,账号:34×××57、81×××11)。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该保险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2020年03月13日,六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安徽省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便于今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太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缴付,最终由申请有误方或败诉方承
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