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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某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执1141号
申请人: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阳县纬四路五金建材城3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经理。
被执行人: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芙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鹿武珂,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鲁0125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质保金218461.56元;二、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保证金50000元;三、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对被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姚圣雨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范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