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1547号
原告: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龙昌新座2-3号楼之间。
法定代表人:王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山东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芙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李英,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尹世全,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李英、***、尹世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勤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先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晓玉
书记员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