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81民初474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鹿武珂,经理。
被告:鹿武珂,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才公司)、鹿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太到庭参加诉讼,育才公司、鹿武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30,241元,合计230,241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6日,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被告鹿武珂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两被告书具欠据一份。2016年3月15日,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现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育才公司、鹿武珂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6日,育才公司向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鹿武珂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两被告书具欠据一份,约定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2016年3月15日,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上述欠款经**催要未果,致有本案之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与育才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现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将对育才公司、鹿武珂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系合法转让,本院对**要求育才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230,24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鹿武珂自愿为育才公司提供担保,系有效担保,本院对**要求鹿武珂对本案所涉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育才公司、鹿武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230,241元;
二、被告鹿武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栗伟昭
人民陪审员 刘恩来
人民陪审员 胡纪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