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执行人: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芙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鹿武珂,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8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施工价款80000元及利息。
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5月5日,前往济南市章丘区枣园办事处芙蓉路中段传统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已关门不经营,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系枣园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屋产权归枣园街道办事处所有,法定代表人鹿武珂系枣园办事处吉祥村村民,但早已不在村里居住,现在联系不上。2019年4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线索。2019年5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俊东
审判员 党卫东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育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