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耿佃新、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81执5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耿佃新,男,生于1967年3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佃新与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理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的债权507247元,转入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据申请执行人请求预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办公室的工程款25万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26万元,本案在执限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解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