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02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天泽园**号楼***号。
经营者:万广杰,男,***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芙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鹿武珂,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天泽园第11幢01单元140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与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货款***691元,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于2018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07月11日对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18年09月***日对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01日作出(2018)鲁1702执1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于2018年11月01日作出(2018)鲁1702执1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0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赛超市尚有货款***691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货款***691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