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5民初3522号
原告: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经四路五金建材城3号楼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芙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鹿武珂,经理。
原告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育才公司支付质保金218461.56元;二、被告退回保证金5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9日原济阳县太平镇中学(发包方)与育才公司(承包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工程名称为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中学塑胶操场项目(二标段)。2014年9月30日育才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中学塑胶操场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完成了工程,工程完成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给付原告工程款项,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380633.64元。合同中约定的10%质保金,可待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但被告至今还未支付给质保金和保证金,为了原告的财产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有关信息不明确,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欧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圣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