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81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芙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鹿武珂。
被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原济南市章丘市白云湖镇政府),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与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81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工程款110万元;二、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11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对上述一至二项款项,在欠付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81.29元的额度范围内承担向***的直接付款责任。判决书2017年8月18日生效,但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白云湖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章丘区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已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范围内履行完付款义务800081.29元,剩余款项应由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偿还。经调查,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早已停业,人去楼空,已不在登记场所,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7年10月12日、2018年4月9日、2018年7月9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网络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进行三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济南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