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教场村东。
法定代表人:杜秋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区区长。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