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与鹤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民辖318号
原告: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教场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五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旗,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221省道。
法定代表人:**,区长。
原告鹤壁市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特公司)与被告鹤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格威特公司诉称,2011年3月,原告和被告签订《鹤壁市××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2016年4月5日,原告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开始运营。截至2016年12月底,除暂借款项外,被告尚欠原告污水处理费336万元。依据《鹤壁市××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9.6条的规定,被告应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表明自商业运营日开始,原告为此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被告计支污水处理服务费,被告也未履行。原告为此起诉到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污水处理费336万元;2.被告与原告按照《鹤壁市××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9.6条的约定签订书面协议。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为鹤山区人民政府,由于特殊原因,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鹤山区人民政府,由于特殊原因,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指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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