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462号
原告:***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宋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川,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三江县古宜镇。
法定代表人:赵海良。
原告***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3.19元(***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实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