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5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融水县**乡盛业建材商行,个体工商行,经营场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LW1AP0P。
经营者:***,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雅新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61959309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水县**乡盛业建材商行与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水县**乡盛业建材商行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融水县**乡盛业建材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融水县**乡盛业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融水县**乡盛业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黄 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