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31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园振兴街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326136X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3217250618。******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31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判决驳回原告***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