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泉林庄村村东头泉林坝综合指挥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100万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巴安汶河湿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