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632-1号

申请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326136X5。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9日生,住寿光市。

原裁定被申请人: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全福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MYUJQ3F。

***与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

鲁7**民初632号财产保全裁定。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于同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复议称,(2021)鲁0783民初632号案件中,***诉称的工程非精英公司承接项目,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李士军非精英公司职工,其行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精英公司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发现有人私刻公司印章,寿光市公安局已对李士军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立案侦查。***未证明我公司可能承担责任,对我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实属不当,对我公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故申请复议,撤销查封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复议称的责任承担涉及案件实体审理,且其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本院不能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故本院认为其复议理由不当,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郝新堂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