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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4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寿光市。

被保全人: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全福元中心****。

被保全人: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园振兴街中段路南d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融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精英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