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702执1261号
***、汉中兴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70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2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偿付20684.93元;
二、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兴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张某某的赔偿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547元,执行费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1307.93元,直接交纳至下列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账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
账号:XXXXXXXXXXXXXXX436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苟汉生唐超联系电话:0916-253XXXX
本院地址:汉台区风景路东段邮编:7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