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82执9号
申请执行人: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忠祥,男,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广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笑阳,系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庞国立,男,汉族,现住肇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国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1282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光
审判员 李雪野
审判员 刘德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