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82财保30号
申请人:肇东市鑫昌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冠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账户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
对担保人刘欢提供的肇东市正阳郡小区1号楼1单元1903室楼房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