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常鼎民保字第509号
申请人湖南常德雅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贾家湖社区武陵大道。(迅华大厦8楼)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常德雅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德雅室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