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诚建筑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803财保118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佳木斯大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王秉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房屋十五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78.32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49-021602);
2、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1-031803);
3、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86.04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2101);
4、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55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12002);
5、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55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1503);
6、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58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1702);
7、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58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1202);
8、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58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1302);
9、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58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0902);
10、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58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0602);
11、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94.25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0304);
12、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50.58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0202);
13、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86.04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30201);
14、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86.04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2-012104);
15、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七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26.26平方米房屋(产籍号:2-0118-051-000114);
同时查封:
1、申请人***提供担保,王义喜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57委**,建筑面积65平方米房屋(佳房权证前字第**);
2、申请人***提供担保,刘新红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临江社区观江国际综合楼**********,建筑面积128.47平方米房屋[黑(2017)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011258号];
3、申请人***提供担保,姜佳娣所有,位于佳木斯市,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社区.38平方米房屋(佳房房权证向字第**)
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代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博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