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金寨县。
法定代表人:*世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终字第0042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金寨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安徽省金寨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六安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金寨县金色时代佳园的房屋缴纳相关评估费用,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逾期没有缴纳评估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孙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