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4521号
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滨海金融街E4-C-3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