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7318号
申请人: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C-3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3631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0357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4841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4841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