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1961号
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楼。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
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5元本院减半收取5997.5元,由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杜 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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