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执247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滨海金融街E4-C-3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363182。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程款812586元、案件审理费6957元。2019年1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0年4月17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0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冠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39号7幢1-1404房产、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房产、坐落于、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路××幢××室房××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房产各**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陕AH××**猎豹牌车辆及号牌号码为陕AQ××**别克牌车辆各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上述车辆底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暂无可用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富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