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公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9445号
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C-3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88363182。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公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22189T。
法定代表人:杨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男,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公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公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正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 判 员 赵志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