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1102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志慧、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扬、黎春风、杨志军、王龙奇追偿权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102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志慧、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扬、黎春风、杨志军、王龙奇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59782.36元及支付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67383元;迟延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志慧、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扬、黎春风、杨志军、王龙奇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及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面(原贺州市精细化工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土地证号:贺州国用(2011)第tim**;号]、贺州市八步区竹山路×号(原贺州市精细化工厂生活区内)大众新华园1#二层商铺[该1#楼二层商铺有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贺房建八步字第××号],黎春凤、魏志慧在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上诉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实现226337元,剩余的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国栋 审判员  袁好新 审判员  黄月岸
书记员  张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