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102执17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孟县。
被执行人: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竹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瑶族,住*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黎春风,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春风、***、***追偿权纠纷一案,*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102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土地、房产和车辆信息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1、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荣和-中央公园×号楼×号房屋的所有人系**;2、*州市八步区竹山路西面(原*州市精细化工厂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土地证号:*州国用(2011)第×号]、*州市八步区竹山路×号(原*州市精细化工厂生活区内)大众新华园1#二层商铺[该1#楼二层商铺有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房建八步字第×号]的所有人系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查明***、***在广西众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本院已经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目前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春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宇
审判员***
审判员全守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