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10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57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