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102民初2033号
原告:***。
被告: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慧。
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广西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