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塘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496号,办公地点天津开发区黄海路中航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蔡建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天津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56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