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496号。办公地点天津开发区黄海路中航大厦5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滨塘民初字第5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山东金光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乜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