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10807号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原告天津热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诚兴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13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嘉诚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补正为“北京嘉诚兴业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琼希
人民陪审员 刘建峰
人民陪审员 汤红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若欣
书 记 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