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1262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胜,系原告职员。
被告:青岛金太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35950L。
法定代表人:闵向东。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太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0月1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江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