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559号之一
原告:青岛金太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3595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太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青岛金太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23135.75元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135.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