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太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1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3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太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闵向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妍,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太行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34650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90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212.0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716.08元,剩余案款转为执行费,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