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林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保418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解放大路**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长春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鑫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丁跃东。

本院执行的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长春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长春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87269.0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