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422民初756号
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长春市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22层。
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金翼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祥。
住址:辽源市东辽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金翼蛋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金翼蛋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金翼蛋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即355元,由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大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