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768号
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光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牛占。
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由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