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2民初6709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1-3东侧110、112、126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