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9层B03。
法定代表人徐杰,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屯街湖西胡同29号。
法定代表人裴彦东,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42,600.00元,此款被告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2,600.00元;二、如果被告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被告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则给付原告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金额按约定给付日期依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三、原告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吉林省榆树市检察院电磁屏蔽室工程如存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则由原告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可就此另行告诉。该电磁屏蔽室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北京伊斯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负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及房屋。已将被执行人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青春
审 判 员  李长顺
代理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