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2720号
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西林
街道张家村村委。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屠全林,总经理。
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
横江村。
负责人殷国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
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宏
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
告上虞市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
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大山角东
山冷却塔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准予常州市宏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
大山角东山冷却塔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宏
超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琪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