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执字第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祁连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原嘉峪关市润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欣公司)与甘肃中新房国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国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新房国创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421880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人佰欣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房国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300928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魏生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