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71财保325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住所地嘉峪关市南市区方特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挂靠于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应付到期债权450000元。担保人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应付到期债权450000元,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
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霞